关于开展首批申购住房人员资格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军队安置住房统建试点项目住房配售指导意见》和《关于建立军队安置住房需求数据库组织开展首批申购住房人员资格预审工作的通知》,现将我院符合申购安置住房人员纳入军队安置住房需求数据库,同时开展首批申购住房人员资格预审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附件1
申请购买安置住房城市名录和人员范围
申请购买安置住房统建试点项目住房,须符合在统建试点项目所在城市安置条件,本人及配偶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或未确定购房意向。
一、试点城市名录
主要包括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洛阳、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三亚、重庆、成都、昆明、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共32个城市。
二、人员资格条件
(一)退休干部、退休士官。
(二)现役干部、现役士官。截止2017年6月,达到最高服役年龄3年以内的正团职(含)以上干部、达到退休条件3年以内的高级士官,以及按规定提前审定安置去向和住房保障方式的干部。其中,各职级干部最高服役年龄和士官退休条件如下:
1.军政后装军官,正战区职65岁、副战区职63岁、正军职60岁、副军职58岁、师级55岁、正团职50岁。
2.专业技术军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0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0岁。
3.专业技术文职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0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5岁(其中从事文艺、体育和护理工作的50岁)。
4.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局级58岁、处级55岁。
5.士官退休条件为服现役满30年或年龄满55周岁。
(三)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列入2016和2017年度转业计划且离队报到,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含)以上干部和一级军士长,以及服役满20年且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二类以上岛屿或西藏地区工作满8年的副团职干部和二级军士长。其中:
1.服役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批准干部转业当年3月31日、士官转业当年4月1日。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入伍的转业干部,服役时间计算参照军队确定自主择业对象时计算服役时间的有关规定执行。服役时间应当满整年。
2.职级条件,正团职或副团职以上干部,包括享受相当住房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3.艰苦边远地区和岛屿分类,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时间按月累计计算。
(四)军队职工。2004年12月31日前,由军队各级机关、部队和事业单位招录,且纳入“军队正式职工数据库”管理的职工,以及已移交政府安置,按规定由军队负责住房保障的退休职工,住房保障方式应为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在职职工截止2017年6月工龄应满15年。应移交政府安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的职工不纳入资格预审范围。
(五)遗孀。已故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职工的遗孀,以及在职牺牲病故干部、士官的随军遗孀。
军队人员申请购买安置住房信息采集表 |
单位: |
本人基本
信息 |
姓名
(1) |
性别(2) |
出生年月
(3) |
原籍
(4) |
人员类别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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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时间及地点
(6) |
参加工作时间及地点(6) |
地方高等院校入学时间(7) |
职务等级
或技术等级(8) |
现职级时间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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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退休或转业时间(10) |
★审定年度(11) |
已批准的安置地点(12) |
公民身份号码(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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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证件号码(14) |
部职别(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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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住房
信息 |
★已审定的住房保障方式(16) |
现住房性质(17) |
现住房地址
(18) |
现住房建筑面积(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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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
购买房改住房情况(20) |
所购房改住房地址(21) |
所购房改住房
建筑面积(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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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
配偶基本信息 |
姓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职务等级
或技术等级 |
何时何地随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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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审定的 安置去向 |
工作单位 |
常住户口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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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籍 |
军队证件号码 |
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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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住房信息 |
★已审定的住房保障方式 |
现住房性质 |
现住房地址 |
现住房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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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
购买房改 住房情况 |
所购房改住房地址 |
所购房改住房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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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
子女基本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关系(23) |
工作单位、职务 |
婚否 |
是否随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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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意见 |
申请安置购房城市(24) |
申请购房职级户型(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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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愿申请购买军队安置住房,承诺以上情况属实,同意进行公示,并承担相应责任。(26)
申请人实名制手机:
申请人确认签字:
申请人固定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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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总体说明
1.此表由申购住房人员填写,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录入信息系统,通过系统打印并经个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2.涉及的时间,均填至年、月。
3.涉及的地点(不含住房地址),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省(自治区)、市、县(市辖区),或直辖市、区(县)。
4.涉及的住房地址,填写至省、市、县(区)、乡(街道)、村(号)、房号(室)。
5.标注★栏,仅限已审定安置去向和住房保障方式的干部、士官填写。
6.本说明所指转业干部,包括纳入转业计划的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干部。
二、分项说明
按照表内标注的序号具体说明如下:
1.必填项。填写本人姓名,字之间不留空格。其中,遗孀购房的,填写其已牺牲病故的配偶(军队人员)姓名。
2.必填项。
3.必填项。
4.必填项。
5.必填项。填写以下选项之一:退休干部、军政后装军官、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转业干部、退休士官、现役士官、转业士官、退休职工、在职职工。牺牲病故、由遗孀购房的,应标注“(已故)”。属于伤病残退休人员的,应标注“(伤病残)”。其中:
①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职工,为已下达退休命令的干部、士官(志愿兵、专业军士、专业军士长),或已下达退休通知的军队职工(不含应移交未移交职工)。
②军政后装军官、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现役士官,为截止2017年6月达到最高服役年龄3年以内的正团职(含)以上干部、达到退休条件3年以内的高级士官,以及按规定提前审定安置去向和住房保障方式的干部。其中,各职级干部最高服役年龄和士官退休条件如下:
《现役军官法》规定的军官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正战区职65岁、副战区职63岁、正军职60岁、副军职58岁、师级55岁、正团职50岁;专业技术军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0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0岁。
《文职干部条例》规定的专业技术文职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0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5岁(其中从事文艺、体育和护理工作的50岁);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局级58岁、处级55岁。
《兵役法》规定的士官退休条件为服现役满30年或年龄满55周岁。
③转业干部、转业士官,为列入2016和2017年度转业计划且离队报到,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含)以上干部和一级军士长,以及服役满20年且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二类以上岛屿或西藏地区工作满8年的副团职(含)以上干部和二级(含)以上军士长。
关于转业年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精神,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起止时间为2016~2020年,本批次资格预审面向列入2016和2017年度转业计划的相应职级人员。
关于服役时间,计算截止时间为批准干部转业当年3月31日、士官转业当年4月1日。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入伍的转业干部,服役时间计算参照军队确定自主择业对象时计算服役时间的有关规定执行。服役时间应当满整年。
关于职级条件,正团职或副团职以上干部,包括享受相当住房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关于艰苦边远地区和岛屿分类,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时间按月累计计算。
④在职职工。工龄满15年且纳入住房保障规划、保障方式为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在职职工。
6.必填项。分别填写入伍和参加工作的时间、地点。入伍前无工作经历的,只填写入伍时间、地点。
7.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的干部填写。为取得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学历的最早入学时间。
8.必填项。各类人员(含退休、转业人员)填写以下选项之一:
①军政后装军官,填写正战区职(正大军区职)、副战区职(副大军区职)、正兵团职、副兵团职、正军职、副军职、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
②专业技术军官和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填写专业技术一级、专业技术二级、专业技术三级、专业技术四级、专业技术五级、专业技术六级、专业技术七级、专业技术八级、专业技术九级、专业技术十级、专业技术十一级、专业技术十二级、专业技术十三级、专业技术十四级。现役人员应标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从事文艺、体育和护理工作的,应同时标注“(文艺)”“(体育)”或“(护理)”。
③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填写副战区职待遇、正军职待遇、副军职待遇、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
④士官,填写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专业军士、专业军士长、志愿兵。
⑤职工,属于管理岗位的,填写管理三级、管理四级、管理五级、管理六级、管理七级、管理八级、管理九级、管理十级;属于专业技术岗位的,填写专业技术二级、专业技术三级、专业技术四级、专业技术五级、专业技术六级、专业技术七级、专业技术八级、专业技术九级、专业技术十级、专业技术十一级、专业技术十二级、专业技术十三级;属于工勤技能岗位的,填写技术工一级、技术工二级、技术工三级、技术工四级、技术工五级、普通工。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职工,按照历次工资制度改革等级对应关系填写现有名称。
转业干部职级填写副团职、转业士官职级填写二级军士长的,需提供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二类以上岛屿或西藏地区工作满8年的证明材料(详见艰苦边远地区工作证明材料有关要求)。
9.必填项。
10.退休干部或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填写。退休干部填写退休起算时间,转业干部填写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转业士官填写批准转业当年的4月。
11.已审定安置去向和住房保障方式的干部、士官填写。为批准安置去向和住房保障方式的年度,格式为四位数字。属于2003年度之前按批次审定的,填写“第四批”或“第五批”。
12.已审定安置去向或批准转业安置地的干部、士官填写。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干部、士官填写审定的安置地;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填写离队报到时落户的安置地。
13.必填项。
14.必填项。填写军官证号、文职干部证号、士官证号、退休证号或干部转业证书编号、士官退出现役证号等,其中军队职工应当填写数据库号(2010年前移交政府安置人员填写落实住房补贴和公积金登记号码)。需填写完整,包括大单位代字或类别代字、号码等。
15.必填项。完整填写目前或退休、转业前所在单位及职务。
16.已审定住房保障方式的干部、士官填写。填写以下选项之一:军队集中建房、购买现有住房、租住售房区现有住房、自理住房、双军人不需建房。
17.必填项。按照以申请人名义承租或购买的住房填写。填写以下选项之一: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军队集资房、军队安居工程房、军队售房区现住房、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单位统购商品房、共有产权房、限价商品房、其他房改住房(以上为房改住房)、军队公寓住房、军队集体宿舍、地方公有住房、自购商品房、无住房。其中,已购买房改住房的,现住房性质必须填写房改住房。
18.除第17项选择“无住房”的情况外,必须填写。已购买房改住房的,必须填写房改住房地址。
19.除第17项选择“无住房”的情况外,必须填写。
20.必填项。填写“已购房”“已确定购房意向”或“未购房”。其中,已入住、领取钥匙或确定房号的,填写“已购房”;已签订购房协议、预交购房款,或经建设单位批准纳入配售范围,且未确定房号的填写“已确定购房意向”;未确定购房意向,或已确定购房意向但个人放弃购房(须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退出购房证明),或因易地调动家属随迁、经批准已退房的(须提供原购房改住房腾退证明),填写“未购房”。
21.第20项选择“已购房”的填写。填写具体地址,与现住房相同的可填写“同现住房”。
22.第20项选择“已购房”的填写。
23.有子女的填写。填写以下选项之一:父子、父女、母子、母女。
24.必填项。本批次资格预审,面向在需求比较集中的32个城市安置的人员,城市名录如下: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洛阳、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三亚、重庆、成都、昆明、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各类人员应填写符合条件的安置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安置去向和住房保障方式证明材料有关要求):①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干部、士官,应填写已审定的安置地。②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应填写离队报到时落户的安置地。③未审定安置去向的干部、士官,应当填写符合安置条件的城市。④军队职工,应填写户籍所在地。
25.必填项。申请购房职级户型,不应超出本人应享受的职级待遇。高职级人员可申购低于本人职级户型的住房,低职级人员不得申购高于本人职级户型的住房。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申请购房职级户型与本人职级待遇对照情况详见《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职级待遇与申购户型对照表》。职工申请购房职级户型按第8项填写,也可填写低于该项的职级。
26.必填项。本人应在手写填报信息采集表时提供其实名制手机号码和固定电话号码;在信息录入系统后打印的信息采集表上,本人应通过亲笔抄写“本人自愿申请购买军队安置住房,承诺以上情况属实,同意进行公示,并承担相应责任”作出相应承诺并签名。遗孀购房的,应提供遗孀实名制手机号码和固定电话号码,并由遗孀亲笔签名。
配偶及子女情况有关项目参照本人情况相应项目有关规则填写。其中,配偶住房情况,填写以配偶名义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情况,须同时提供配偶住房情况调查表。遗孀购房的,配偶姓名填写遗孀姓名。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职级待遇与申购户型对照表
申购住房 职级户型 |
对应的职务等级 |
军政后装军官 |
专业技术军官 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
非专业技术
文职干部 |
士官 |
正战区职 |
正战区职
正大军区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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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战区职 |
副战区职
副大军区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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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战区职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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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兵团职 |
正兵团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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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兵团职 |
副兵团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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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军职 |
正军职 |
专业技术一级 专业技术二级 |
正军职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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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军职 |
副军职 |
专业技术三级 |
副军职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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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师职 |
正师职 |
专业技术四级
专业技术五级 |
正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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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师职 |
副师职 |
专业技术六级 专业技术七级(高级职称) |
副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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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团职 |
正团职 |
专业技术七级(中级职称) 专业技术八级 |
正处级 |
一级军士长 |
六级士官、专业军士、专业军士长、志愿兵(军龄满26年) |
副团职 |
副团职 |
专业技术九级 |
副处级 |
二级军士长 |
六级士官、专业军士、专业军士长、志愿兵(军龄满22年、不满26年) |
营 职 |
正营职
副营职 |
专业技术十级
专业技术十一级 |
正科级 副科级 |
三级军士长 |
五级士官、专业军士、专业军士长、志愿兵(军龄满16年、不满22年) |
连排职 |
正连职
副连职
排职 |
专业技术十二级
专业技术十三级
专业技术十四级 |
科员
办事员 |
四级军士长 上士 中士 下士 |
四级以下士官、专业军士、专业军士长、志愿兵(军龄不满16年) |